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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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单位到期不续签或者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可从单位处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但劳动者选择不续签。 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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