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针对未休年休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职工如果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未休年假,能要求补偿。单位应当计算职工在本年度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除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年假,用人单位也不用予以补偿,否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离职时,未休的年假应折算成经济补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