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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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正常退休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常退休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在此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劳动者,但如果具有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安排年休假的,或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不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意愿来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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