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于有时间限制的,过期视同放弃权利,如果你对驳回的理由有异议,建议尽快进行这个工作。 变更只能变更申请人地址和名义等,不包括产品项目,所以无法取消近似商品,除非是部分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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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异议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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