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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2020-09-29 19: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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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道交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我国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险种是否相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道交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主要理由是: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有无“强制”来对二者加以区分,而应从立法的本意上进行全面理解。保险法是在1995年10月起实施的,当时《道交法》还没有出台,国家也没有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受立法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保险法没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前加上“强制”二字是可以理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该法已经实施且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后,拟施行的一项制度。在此之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交警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均不属于《道交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由是:(1)区分两者的标准,首先应看其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道交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而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的形式而确立;(2)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实现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都忽视了实践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现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认知。因此,在以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的地方,各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要求,为机动车保有人办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在名称上仍有差别,但应认定二者旨在履行的法律功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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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如下: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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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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