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交通事故:凡在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事故:保险车辆在铁·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地点发生的非道·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Χ、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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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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