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一个月工资赔偿。和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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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公司不让走,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只要能够证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无条件的离开单位,还应该完备交接手续。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单位也可以主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相反,单方依法解除合同后,单位不接受交接手续和拒绝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特定情形下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如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拒绝离开,需要确定是否因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未完成事项,如是,需要积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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