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搜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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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需要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做好工作交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辞职是建立在劳动者自愿主动基础上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协商一致后,并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处于不耽误用人单位的工作进程,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当中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申请辞职,是出于用人单位可在接受到劳动者辞职报告后,寻找下一任劳动者来接替有关工作,并完成与前任劳动者的相互交接,以书面形式作出辞职报告,是规范劳动者辞职行为,属于劳动合同要求的一种。
劳动者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口头向单位辞职,例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一般应当采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辞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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