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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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损害单位经济权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处理根据具体旷工天数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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