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赖以维持生活之必须。现实生活中,公司为规范员工的考勤制度,往往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但法院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支持的。法院认为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因此法院基本不支持公司的要求。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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