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要提示: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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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也可和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没有按约定时间交房,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购房人可以催告开发商及时交付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严重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购房人应当催告其及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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