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要提示: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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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约定交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按实际判断,具体如下:构成延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退还房价、利息和损失;如有不可抗力,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要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起算点,以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交货日期。由于交货期的确定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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