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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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约并与其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采取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约的;或者单位因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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