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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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规定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规定补偿金的标准: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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