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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

2022-03-15 16: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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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竞业禁止,一般是指承担保密义务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我国目前竞业禁止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剪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 2.另一种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所说的竞业禁止是指后一种,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先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那么该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将难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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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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