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双方都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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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和职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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