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时,从程序上讲,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按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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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经审查后,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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