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公众关心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普遍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之间矛盾突出,只有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才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举报的本质是公众就环境保护中的现象和行为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新环保法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相对人举报权利,明确了举报对象和对举报人的保护。相对人可以对任何单位及个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或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职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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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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