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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划拨国有土地享有的抵押权利范围是什么

2020-09-26 16: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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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6 回复

专业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如设定的抵押无效,可参照前述无设立抵押的一般原则情形处理。如设定的抵押属有效,可作以下处理: 1、根据前述分析的观点,不难得出结论,即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上的附加价值享有抵押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状价值部分不能享有抵押权。在国家未修改相关法律,制定相关制度以前,目前仍应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政府对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地上建筑物合法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对地上建筑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余额列入一般破产财产分配。 笔者认同楼红明、张向宇在《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探析》一文中的观点:对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抵押进行处理时,牵涉到政府、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三方利益如何合法合理平衡的问题,这里"合法"就是指从程序上,不得以不当的程序处置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为原则。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为此,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划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而不宜进行公开拍卖的,可经依法批准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原则上征得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管局发布)第十一条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出让金收取应以土地评估结果为依据,一般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20%且不超过40%缴纳。除此之外,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处置,即原则上应根据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的房地产,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是指应以有效期限内的法定评估价为基础,恰当地确定房地产拍卖的底价,推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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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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