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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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还未办理解除的手续,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撤销。或者解除的意思表示还未到达对方的,则解除方可以撤回,并获得对方的同意和允许。
入职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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