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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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操作方式: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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