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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未完成吗

2023-07-27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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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7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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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这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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