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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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生产型企业到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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