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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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都应该是有效合同,由合并或者分离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由合并之后的单位进行接纳;分立,由原单位领导与个人协商去处,单位与个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诸仲裁或者起诉。
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 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当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2)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 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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