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颁布的境外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制度先于境内上市国企施行。此《办法》主要内容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具备的条件;股权激励的幅度(高管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股权激励的数量(激励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行权数量限制(高管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在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股权增值权行权所获现金收益应提留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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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股权激励份额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股权激励的员工实际享有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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