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更高。具体表现在:股权激励试点公司的条件更严格;规定了股权激励的上限,高管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超过薪酬水平的30%,低于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40%的上限;锁定行权限制期为2年,在限制期内不能行权,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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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股权激励份额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股权激励的员工实际享有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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