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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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两者的标的不同。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其二,两者取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 其三,两者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
邮寄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区别如下: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 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邮寄服务合同格式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即邮政企业;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邮政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寄递邮件,另一方支付邮费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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