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1、因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有以下几点:
第一,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输快件这样一种服务性的行为,所以,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同时,发件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第三,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包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一方面,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是由快递企业一方预先制定、反复适用的,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
航空运输合同的监管、控制。
第四,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的收件人,往往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时的航空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第五,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第六,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体现国际惯例的特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