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通知,只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是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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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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