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厂方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其要求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2条第三款之规定与其交涉。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已经超过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中,规定的医疗期间,且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亦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厂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不适用于40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则不可以依据该法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问题的回答而言,需要结合劳动者自身不同的状态,不同的案情确定究竟属于上述之中哪一种情形,以采用正确的方式维权。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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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时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当中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是具有《劳动合同法》中的情形,那么此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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