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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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未缴纳保险的员工应该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和经济补偿,以及未通知就辞退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应缴的社保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双方若是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动经济赔偿和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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