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一般认为,空头支票包括三种情形:(1)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2)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3)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空头支票是否成为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犯罪工具,而在具体犯罪行为中对判断上述情况起重要作用的是“行为人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支票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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