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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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条件: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同时与别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的。5.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之一。6.单位需要裁员。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方面,在试用期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说明理由: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3、不能完成工作的。在劳动者方面,在试用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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