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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冲突的价值判断应该怎样进行分析呢?

2020-05-14 2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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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之间产生原则性冲突,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根据法学理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寓意,并未完全体现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精神,也与《民法通则》第106条产生冲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决定医患双方利益的核心是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设计存在着的根本缺陷,鉴定结论能否客观公正地还原事实真相就值得怀疑,因为鉴定结论将直接决定双方的利益得失,同时也间接地影响着社会公平评价体系。要保障一项权利,首先要确定哪一项义务优先,或者说要确定哪一种价值优先[9],这也是人类社会对自身固有权利保护的新趋势。医疗纠纷案件大多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若要优先保护其中一方的权利,其优先的理由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是社会根据: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在于要求国家职能部门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既使法律没有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也有义务提供救济[10].在医患纠纷的相互关系中,患方作为个体面对庞大的医疗机构,无论是在医疗信息、专业知识,还是在经济基础、法律支持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劣势,属于医患纠纷对弈中的弱势群体,而由自然人组成的社会评价体系,出于济弱的本性和助人的天性,往往会同情弱者,于是医患纠纷双方权利优先的天平往往会倾向患方。第二是法律根据: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者之间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当下位法中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予赔偿的规定,与上位法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不相符合时,下位法不相符合部分的不应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根据侵权法学理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是否实际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其主观是否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事实上,医疗事故并未涵盖所有的医疗侵权损害,而医疗过错却涵盖了医疗事故[5、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是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特别法,而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行政规范,为了国家的法制统一,应当修改其中与民法原则相矛盾的内容,避免与《民法通则》产生法律冲突,使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规范。基于上述社会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在医患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应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优先保护为例外,在基于同等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患方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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