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在分析船舶法律性质时关于船舶具有人格性和不动产性的说明,揭示了船舶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但人们对船舶属性的认识并未停留在这个阶段。“建立船舶主体法律制度研究”(下称“船舶主体”)一文的作者精辟地概括了人类对船舶属性的认识经历了三次飞跃,第一次是对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的经济作用和物属性的认识;第二次是对船舶拟人化的法律属性的认识,该认识飞跃就在于将船舶法律关系中物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格化的地位,前者是对船舶自然属性的认识,后者是对船舶社会属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船舶属性认识的第三次飞跃是对于船舶准法人地位的认识,认为船舶不是一般的物,对船舶形式上拟人化的处理没有表现出船舶是与船长、船员结合一体的严密组织机构,完全具备法人的某些特征,船舶拟自然人化的特征可被船舶准法人化的特征所吸收。船舶准法人化是指船舶具备法人的实质要件,法律上将其拟作法人处理的法律规定.该说并非是通说,尽管船舶的准法人化能否实现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船舶主体”文所提出的船舶准法人属性的研究结论确实有其独到之处,也存在深入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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