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b,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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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
以下情况属于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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