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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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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