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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被告负有预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

2020-04-26 15: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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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国务院于1991年9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于1992年2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项下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司预付的所有款项。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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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中设计的法律规定有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007年12月,劳动者胡x强在劳动争议申诉书中诉称:“申诉人自2002年2月23日进入东莞大岭山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担任宿舍管理员和清洁组长工作,后调任饭堂组长职务,长期来勤奋工作。由2007年11月下旬开始,管理饭堂主管换了人,由李小姐负责。李小姐一任后,未经本人同意,调我去洗菜等做杂工的事,并把原来每天上班11小时,减少到每天只给上班7小时。自本人进厂到现在,被诉人均不按国家的规定,加点按1.5倍、加班按2倍、法定假期3倍计算工资。每次发工资,被诉人从来不发工资单给员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解除与被诉人东莞大岭山x盛玩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责令被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责令被诉人补发加班费、责令被诉人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诉人胡x强的全部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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