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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