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常见的纠纷有:(一)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二)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三)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四)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五)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六)楼盘被法院查封; (七)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八)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九)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十)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十一)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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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如下: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3、该房产作为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被继承人的房产状况应清楚; 5、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6、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7、需要有其他人的书面同意,明确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探望权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可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实现。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母素质,被探望同样是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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