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根据变更的事项,还应另行提交相应的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合伙人(入伙、退伙):提交新的合伙协议、退伙证明、结算报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3)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人的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4)变更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提交出资权属证明。 (5)变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或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自建的,要提交自有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的,还须提交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③变更住所涉及前置审批变更的,另行审批。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延期: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有效许可证明) (8)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的,提交报纸的遗失公告。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合伙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银行销户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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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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