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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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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