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4、房地产权证书。5、房产信息单(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6、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7、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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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三个有效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当事人要具备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要具有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双方要表达真实意思。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原则上视为无效;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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