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日上午,孕妇王某快要生小孩了,在老乡的陪同下来到汉口某医院。经过医生余某的诊断,王某为孕晚期,应当进入妇产科住院观察,并预交2000元住院费。孕妇王某家境并不好,来医院前带了500元钱,但医生余某并不同意王某办理入院手续,王某被拒之于门外。 站在医院走廊呆了近一个小时,医生余某称住院费没交齐,根据规定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孕妇王某只好在走廊忍痛流泪。无奈之下,在废品站打工的王某丈夫赶至医院,苦苦哀求医生并打下欠条,保证会补足医疗费用。 医生余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写下“暂交500元,请医务处批示”的单据,余某拿者单据找医务处领导签字时,王某就快要生了,王某的老乡再次找医生余某求救时,余某并未理会。上午10时30分许,王某在医院妇科检查室的垃圾篓上分娩一胎儿,是一个男孩,等医生到现场时,男孩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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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了之后不用再执行先前并未判决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认为应判处罪犯死刑,而罪犯为孕妇,则对于该孕妇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其他刑罚,而非判处死刑并等待其生育完成后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轻微伤的不触犯刑事犯罪,进行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伤情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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