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果你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你,本律师认为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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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需支付辞退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员工迟到旷工开除,企业不需要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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