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作为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当然该抗辩理由必须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有需要交接的手续未办为前提。而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无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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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以非本市户口办不了本市的保险为由,拒绝为外地户籍的员工上保险,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社会保险不是以户籍作为参保的依据,受雇人是不是在当地参加工作为依据的。现在致力于面向农民工办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户籍也在农村,所以在法律上,这不是一个理由。社会保险是以工作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依据,不是以户籍关系作为依据的。
不能以户籍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社保。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来说,以不能在本市办理保险为由,拒绝为具有外地户籍的员工办理保险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不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员工是否在本地工作。现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户籍,已经不是法律上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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