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的确定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的人民来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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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房屋产权的方法如下: 1、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方能获得产权; 2、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3、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能领取房地产权证。
民法典规定,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也就是房屋产权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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