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房产转移须凭房屋权属证书才能申请办理。从司法部门来讲,法院可以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即可裁定、判决房产转移(包括强制转移),但必须要进行权属登记才能生效。房产转移要凭房产证,不能凭一张法律文书就替代了行政行为。那么法院如何认定房屋产权的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由于权属不明而导致执行不当的情况,如一些被执行的房产存在明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是违章建筑、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或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存在转让对象上的限制,或者是不能进入权属登记程序。因此,也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某些被执行的房产虽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但被执行人没有申领房产证,或者借故拖延不办,法院也没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房产登记,致使可以合法领证的房产无房产证而被执行。
在决定查封、协助执行之前,法院要事先作准确、细微的调查,对不符合房产登记条件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权属不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情况,都属限制转移的房屋。若法院查封房产交易受限制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告知法院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法院若坚持查封,建议可查封,但对该房屋暂不要求执行,等房屋权属状态明确后再执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1日实施)》(法发[2004]5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对
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封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
执行通知书。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梳、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
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
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全部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被执行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1)作为被执行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法律条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