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重大事由之一,解散是对企业法人一种最为严历的制裁,并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的协调,为尽快摆脱出资长期被锁定的因境,小股东诉求公司解散,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的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项舒缓措施或其他替代性办法,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受理清算公司的请求之后,如有其他方法能解决,就不使用解散的极端手段,如经公开审理,有证据证明股东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其公司解散的请求应予支持,受诉法院应首先在各方股东之间进行协调,调解的中心内容是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以出资为标准综合考虑到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公司中价值来)协商确定按净资产预什算出变现价格,购买原告股东的股资,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自愿向原告出售股份,自愿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 收买股份不仅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可以是双赢的救济措施,替代救济确有必要。须知没有一项法定维护股东权利的途径是完善的,每一项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固有的局限性,只有重叠保护才能更周到地保障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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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同时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究其原因,是因为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且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同时,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的清算也应当以自行清算为原则,以司法强制清算为例外,股东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必须如前文所述,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
公司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解散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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