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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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有: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全体出资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章程;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实物投资验资需要以下材料:设立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资本明细表;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实物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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